陕西省定边县泰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陕西省定边县泰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602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定边县泰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西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乔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艳,系该公司经理。
陕西省定边县泰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定边县泰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到庭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本院依法向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工程款提取至本院执行专户。扣除本案执行费5663元,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定边县泰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将案件款412228.81元及案件受理费7213元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郭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