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4498号
原告:靖边县靖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客运站西分站后院。
法定代表人:张月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芳,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定边县泰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乔军。
原告靖边县靖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定边县泰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靖边县靖阳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靖阳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靖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2412元,由原告靖边县靖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海 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