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泰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定边县泰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25执3047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款、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共计6272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兑付案件款5000元,于2019年6月24日前偿还案件款15000元,剩余案件款42727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某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3163)予以冻结,并逐年划拨,直至偿还完毕止。
2.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5000元。执行费8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执30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白小林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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