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2114号
本院在审理宝鸡鑫茂源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鑫茂源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鑫茂源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2269元,由原告宝鸡鑫茂源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翠  
书 记 员      康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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