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固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终30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固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佩,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妮,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昕,陕西百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昕,陕西百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西安固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1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固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妮与被上诉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案涉的《外墙保温及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系上诉人西安固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芝川镇四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项目部签订,合同在甲方处盖有该项目部印章及授权委托代表戚宗兵签名,工程结算单在项目经理处也有戚宗兵的签名,但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项目部印章不予认可,认为印章并非其公司刻制或授权刻制,戚宗兵也与其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案涉施工合同及结算单中均有签名为“戚宗兵”字样,戚宗兵代表谁签订合同并进行结算,一审没有查清,是否应将其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经查,2016年7月12日,被上诉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上诉人支付了150000元,附言为工程款。庭审中,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称其受案外人赵亮委托,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并提供了赵亮身份证复印件。另外,上诉人一审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显示,案外人赵亮于2018年2月6日向上诉人股东支付50000元,另外,上诉人一审庭审陈述赵亮还曾向其法定代表人账户支付30000元。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接受赵亮的委托付款证据不足,赵亮为何向上诉人支付款项,赵亮在涉案工程中是何身份,一审均未查,是否也应将其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综上,一审判决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判决驳回西安固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1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344元,退还上诉人西安固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连 玲
审判员 雷晓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瑞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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