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宏强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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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辖终13号
上诉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天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韩城市宏强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郑健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城市宏强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韩城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1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接受货币为由确定原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法律审查结果明显与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相违背,故请求撤销(2021)陕0581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是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上诉人为买方,被上诉人为卖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约定而合同履行地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为收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在韩城市境内,故韩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少锋
审判员李光华
审判员张战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婉莉
书记员丁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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