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6民初291号之一
原告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567130578U。
法定代表人史小小,董事长。
被告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221460190U。
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喜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于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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