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理智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4980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理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
法定代表人:胡永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俊燕,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街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天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格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人民路西段乾坤名都**楼**。
法定代表人:冉红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生,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加国,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诉人成都市理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格润置业有限公司、李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53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市理智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67.0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欣欣
审 判 员 尹 英
审 判 员 冷 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迪杰
书 记 员 董峰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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