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河北华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982民初2948号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高电器公司)与被告河北华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如高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被告华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冬梅、边高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5份检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检修款597594.75元,该剩余款项双方均认可,但5份检修合同中均约定被告在收到第三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货款后,20天付款给原告。第三方给付的部分货款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原告,剩余款项第三方尚未向被告支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第三方向被告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原告主张的剩余款项597594.75元给付条件未成就,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被告因各变电站检修需要,与原告分别签署五套检修施工合同,五份合同中的第六条第14项,对合同款付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甲方收到国网安徽省电力检修公司的货款后,20天付款给乙方,并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2020年5月27日,因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化,原告并未按原来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对其中的三份检修合同进行了变更。庭审中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检修费597594.75元。
驳回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03元,由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卫东
书记员  王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