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05民初6556号
原告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艺达贵苑小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东亮,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郜村。
法定代表人张刚清,主任。
原告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26元,减半收取459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龙
人民陪审员  李改萍
人民陪审员  张翠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