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郜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6901号
原告: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郜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郜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00元(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鸿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侯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