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执2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艺达贵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26638867。
法定代表人:王东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大席张庄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3241004F。
组织机构代码:49324100-4。
法定代表人:李玉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坊支行(账号:9170××××0637)账户内存款166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
本次冻结期限已满,申请人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