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执22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艺达贵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26638867。
法定代表人:王东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大席张庄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3241004F。
法定代表人:李玉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315748元及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被执行人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至今未申报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至今也未履行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已采取冻结、划拨措施;向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房地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过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2020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进行了两次次司法网络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了(2020)鲁1702执2265号失信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2020)鲁1702执226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风险告知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如实提供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2020年12月1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至此日已执行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157874元及迟延履行金,剩余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的157874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157874元及迟延履行金,应由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艺泽农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亚
审判员 杨 建
审判员 王清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