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30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艺达贵苑小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艺达,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山东菏泽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11780元,现已执行到位。经查被申请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雪菲
审判员 郭 斐
陪审员 王宝平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