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民申14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玉,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梅发楼**。
法定代表人:郑群芳,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成坡,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黄成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5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林 源
审判员 蔡毅明
审判员 林文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