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8民初2054号之一
原告: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东区***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陵水中南福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陵水县南平农场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陵水中南福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21.09元,减半收取13510.54元,由原告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