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兴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特199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致伟,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二号15号楼4单元8层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洁,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7号内体校西楼中单元1层西户。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成都兴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屏南路18号1栋2单元12楼15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顺,男,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三路1号209栋2单元4号。
申请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第一设计院)与被申请人成都兴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兴联人资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铁第一设计院称,一、本案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其并未接到西安仲裁委员会的任何通知,未收到任何仲裁文件,未到庭参加仲裁,仲裁程序严重违法。西安仲裁委员会曾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先后向其寄出四份EMS快递(快递单号分别为1047132890928、1047132592028、1047132508528、1047132453528),但经其查询,该四份EMS快递最终投递至丰巢智能快递箱,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他人代收:丰巢”,取件码是发给座机电话029-82349866,其根本无法获得取件码并收取快递。该四份邮件长期放置在快递箱,直至2020年4月13日邮局才退回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但本案仲裁文件均通过EMS邮寄方式送达,其根本没有收到,不应视为已向其送达。西安仲裁委员会未进行合法送达,就以其经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为由,对其缺席审理、缺席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仲裁庭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决,裁决结果错误。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第十五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合同期限视为自行延长。甲、乙双方如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当在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虽然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提出异议的,合同期限自行延长,但并未约定延长期限,即合同有效期不确定,双方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并且合同约定的“期满前30日通知终止或解除”并不是“期满30日前通知”,而是只要在合同终止日期前30日发出终止通知即可,故仲裁裁决直接认定合同期限延长至2019年底,且认为书面告知成都兴联人力资源公司终止合同须提前30日发出,并未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第十五条的约定进行认定,由此裁决其向成都兴联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劳务费5999.19元及违约金7200元错误。请求:1、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西仲裁字第3218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成都兴联人力资源公司承担。
成都兴联人力资源公司称,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西仲裁字第3218号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仲裁庭依法向中铁第一设计院送达了仲裁文件,是因为中铁第一设计院拒不签收导致未送达,涉案仲裁裁决合法有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西仲裁字第3218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劳务费5999.19元、支付违约金7200元。二、本案仲裁费136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第一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8日向中铁第一设计院邮寄了仲裁参加通知书及附件、请求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2019年10月24日向中铁第一设计院邮寄了组庭通知、开庭通知,2019年11月4日向中铁第一设计院邮寄了变更开庭通知书,2020年1月2日向中铁第一设计院邮寄了仲裁裁决书,上述四份邮件显示的物流信息为“他人代收:丰巢”。邮件显示的收件人电话号码为029-82349866,该电话系成都兴联人力资源公司在网上查询后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供,中铁第一设计公司则表示,该电话并非其工商备案或者企业网站公布的电话,仅是其公司一位专门处理PPP工程业务员的电话,该员工长期出差后调离,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并且固定电话也无法收取取件码,故其并没有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邮寄的仲裁文件。负责送达涉案邮件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分公司邮递员称,其在送达上述四份邮件时,收件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其遂将邮件放入丰巢柜,因收件人电话无法接收取件码,其又将邮件取出放入邮局档案室,在仲裁结束后退给西安仲裁委员会。
本院认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中铁第一设计院在本案中以西安仲裁委员会未向其合法送达开庭通知等文件,就对其缺席审理、缺席裁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仲裁庭未按照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第十五条的约定认定事实,裁决结果错误为由,请求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3218号仲裁裁决。关于中铁第一设计院提出仲裁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错误的撤裁理由,属于仲裁委对案涉纠纷进行实体处理的范畴,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裁情形,该项撤裁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中铁第一设计院提出仲裁程序违法的撤裁理由,经审查,仲裁庭向中铁第一设计院寄送仲裁材料的邮件物流信息显示为“他人代收:丰巢”,收件电话为固定电话,无法接收丰巢柜收件信息。仲裁庭在没有确认对中铁第一设计院送达状态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违反了《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剥夺了当事人参与仲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撤裁情形,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 (2019) 西仲裁字第3218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成都兴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居  文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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