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民终1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新城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妍娜,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小娟,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人人居饮食娱乐有限公,住所地**安市碑林区建国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林,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蓉,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人人居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西安西一路分公,住所地**安市新城区**路**号**幢**室室。
法定代表人王爱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林,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蓉,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住所地**安市雁塔区**影路**号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争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妍娜,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小娟,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人人居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人人居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西安西一路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妍娜、房小娟,上诉人陕西人人居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及陕西人人居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西安西一路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林、高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16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5元,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已预交9766元,陕西人人居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已预交3449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李 涛
代理审判员 秦燕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