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辖终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超,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院1号楼2层东塔203、204。
负责人:段远翔,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剑,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此珍,女,193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有龙,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会宁县。
上诉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第一设计院)、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黄河财险北分)因与被上诉人***、庞剑、向此珍、吕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3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第一设计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而确定一审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系适用法律错误。上述法律规定是在单纯侵权法律关系当中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而本案保险公司并不是侵权法律关系主体,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确定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显属错误。
本案包含了三重法律关系即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交强险保险关系和商业险保险关系。法律之所以允许在一个程序中处理多个纠纷,是因为将保险合同纠纷合并处理可以减少诉累,能保障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请求权,快速高效获得赔偿,同时亦不会造成诉讼过于复杂。所以在侵权人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包含了多重法律关系,在这多重法律关系中,各法律关系之间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侵权法律关系为基础,侵权关系及侵权赔偿主张是否成立是案件审查的重点,所以在确定案件管辖时,各方的管辖权利益应有高低之分。(一)被上诉要求黄河财险分公司在保险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是以其基于侵权关系诉请上诉人及吕有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得到支持为前提和基础,故本案的管辖应依侵权关系而确立。如被上诉人基于侵权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则无需审理其基于交强险保险关系和商业险保险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有被上诉人基于侵权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后,人民法院才就其基于交强险保险关系和商业险保险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管辖权,这不仅符合立法本意,对当事人双方也更加公平合理。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四川,被上诉人分别在陕西省和甘肃省,保险公司亦不是侵权主体,故本案在侵权行为地及侵权人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无管辖权。该通知第41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侵权人选择向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向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述会议纪要通知目前依然有效,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保险公司所在地无管辖权。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显然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若受理本案,将会使被上诉人在损失得到填补的同时获得高额收益,上诉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与立法精神严重背道而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收入损失的减少,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坚持损失填平的原则。所以在进行赔付时应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所在地等因素,最大程度填补受害人和其家属所遭受的损失。受害人和其家属不能在得到损失填补的同时,额外获得高额收益,但本案若在一审法院受理,将会使被上诉人获得比在四川省起诉高一倍的赔偿金额,同时会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利益。经粗略计算,按照北京市赔偿标准计算的赔付金额将比四川省和陕西省高70多万。该70多万中的大多数将由上诉人承担,这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精神严重背道而驰,违背立法本意。本案交通事故是吕有龙在小区缓慢倒车的过程中碰到了庞启金,庞启金因年龄已大,各种疾病缠身,不会躲避而致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上诉人及吕有龙对庞启金的去世深表同情和遗憾。在事故发生以后,上诉人、吕有龙及保险公司一直积极处理该事故的赔偿事宜,但无奈被上诉人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而无法达成和解才形成本诉。被上诉人在四川省提起诉讼已足以弥补其损失,而其为了获得高额赔偿选择在保险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提起诉讼,该做法已违反《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显然不应得到支持。
四、如若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判决结果将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法律的适用及案件的判决结果应当实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统一,符合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如果案件由一审法院管辖,造成的社会后果就是大量车辆去北京市购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去北京市提起诉讼,从而获得高额赔偿,这对保险公司而言将不堪重负,亦会大大增加法院的诉累。上诉人查阅大量案例发现,如果原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侵权人住所地均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而保险公司在北上广发达地区,若原告直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话,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均支持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主张,这些法院包括上海市、深圳市等地法院。上述法院之所以支持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主张,一方面是认为案件应根据侵权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另一方面亦是为了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案同判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含有多重法律关系,应以侵权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管辖,从而避免被上诉人在损失填补的同时获得额外收益,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判决结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黄河财险北分上诉称,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41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侵权人选择向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向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所在地既非侵权行为地,也非侵权人住所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应按侵权法律关系确定管辖,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本案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纠纷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被上诉人主张损害赔偿,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即侵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虽然法律赋予受害人可将上诉人作为被告共同起诉,但上诉人不是侵权行为实施人,上诉人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结果没有直接的作用力,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上诉人不属于侵权主体,仅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害人进行赔付而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所以赋予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是基于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立法宗旨、立法目的本意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为了减少诉累,使受害人可以及时得到救治或赔偿而已。因此,不宜认定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此类案件享有管辖权。
三、被上诉人选择在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但会损害到上诉人的合法利益,违背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各项赔偿标准都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确定。若是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那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发的诉讼,被上诉人获得赔偿的标准,将既不取决于被上诉人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取决于被上诉人住所地的生活标准,而是绝对取决于车辆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就会产生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为车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地点不一样,获得的赔偿就不一样,这明显与《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相悖,极大增加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负担。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庞剑、向此珍、吕有龙对于中铁第一设计院、黄河财险北分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在管辖权审理阶段,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初始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就本案而言,***、庞剑、向此珍以吕有龙驾驶车辆将庞启金撞倒后致死为理由,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告吕有龙、中铁第一设计院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黄河财险北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支付,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庞剑、向此珍将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黄河财险北分列为被告,并不违背法律规定。鉴于黄河财险北分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庞剑、向此珍选择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中铁第一设计院、黄河财险北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楚
书  记  员   沈佳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