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999号
申请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黄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小娟,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易定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1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772671.44元。现因保全期限即将届至,申请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772671.4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772671.44元(户名: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南京银行北京车公庄支行,账号:05152400********)。
上述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被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卫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宗成
打印:郭宗成校对:曹俊涛2022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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