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622号
申请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黄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小娟,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十二层1-116-1201
法定代表人:易定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772671.44元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110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772671.4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并在初次保全期限届至前经申请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陕0113财保9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772671.44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申请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72671.4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72671.4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俊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