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4)青0104民初1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在建筑面积、体量上需要达到一定标准,需要一定资金投入等。而本案中双方工程内容为绿化植被劳务、场地平整劳务以及垃圾外运等,本案诉争合同中的履行内容不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筑及配套的安装活动。因此,本案的合同性质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2.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依据双方签订合同专用条款20.4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4)青0104民初167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内容等来确定。根据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结合《城西区火烧沟生态修复综合治理(景观绿化及海绵工程)三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内容可以确定案件的性质。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内容:“绿化种植、海绵工程、场地平整、垃圾外运及土方内部平衡等。”而上述工程内容均涉及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埋设等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火烧沟,故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西宁丘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向该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虽有约定管辖条款,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综上,上诉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