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701民初731号
原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温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行政文员。
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36.87元,减半收取计21,068.44元,由原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