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701民初1315号
原告:***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镇246省道**高速桥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温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以双方有调解意愿,愿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4.74元,减半收取计3402.37元,由原告***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