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

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琼9701民初461号
(适用于涉国内案件的下列裁判文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琼9701民初461号
原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原洋浦华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威。被告:***。原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08,000元及利息15,970.41元(年息4.75%,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了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01lydyh01中石化十建01lydyh01)在海南炼化公司的公用管廊项目,项目中有一批钢构件需要加工(喷砂除锈),负责此项工程的中石化十建***经理知悉原告能加工这批钢构件,故指定由原告加工,手续由被告来办理。由于***经理和原告公司总经理***较熟,故未签协议,直接让被告于2013年8月10日分两次转入原告账户80,000元加工费;钢构件于2014年7月10日全部加工完毕,总费用为288,000元整,剩余208,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约定2014年9月底还清。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迟还款,在未告知的情况下跑回湖南省湘潭县,打电话不接也不回,中石化十建项目经理***也不知去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本院具状起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转账证明,即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张,以证明被告已支付80,000元加工费;2.欠条,以证明被告还剩下208,000元欠款未偿还。被告***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且对原告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能证明被告于2013年8月10日向原告转账支付80,000元,以及于2014年7月10日明确欠原告喷砂加工费(工程款)208,000元,并约定01lydyh01玖月底还清楚01lydyh01,本院对前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前述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能证明被告至诉讼时尚未偿付所欠加工费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01lydyh01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01lydyh01的规定,本案原告为被告加工钢构件,被告既已明确欠原告喷砂加工费,就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偿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加工费)208,000元,有欠条为证,予以支持。被告在欠条中所写的01lydyh01约定玖月底还清楚01lydyh01,依一般理解,应为约定当年(2014年)九月底付清。被告未按期付款,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01lydyh0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01lydyh01的规定,原告除了要求被告偿付欠款,还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以被告所欠加工费208,000元为本金,要求其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12日的利息15,970.41元(按原告主张的年息4.75%计算,实际计算结果为16809.53元),低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合法合理,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加工费208,000元及利息15,970.41元。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计233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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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岳磊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审核:×××撰稿:×××校对:×××印刷:×××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印制(共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