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通信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佳明恒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辽河油田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53号
原告沈阳佳明恒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
法定代表人田戬,男,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生产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郝正国。
原告沈阳佳明恒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辽河油田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以被告已经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佳明恒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