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1573号
申请人: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大胜坡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9797609T。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纱帽街纱帽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720152833。
法定代表人:戴文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妤,该公司员工。
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鄂1127财保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信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0000元,冻结期限1年。申请人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该调解书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0000元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信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863元,由湖北***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少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胡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