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0796号
原告:重庆永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吴市社区四方居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2R5B41。
法定代表人:曾永,总经理。
被告:重庆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白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6188Y。
法定代表人:郭世福,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0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涵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永涵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涵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永涵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重庆永涵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左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侯倩玲
书记员刁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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