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碚区韵焱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10130号
原告:北碚区韵焱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57号1幢1楼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BC7H43。
经营者:张熙,男,苗族,1994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重庆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白欣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6188Y。
法定代表人:郭世福。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住址不详。
被告:张瑞铭,男,汉族,1955年9月26日出生,住址不详。
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受理原告北碚区韵焱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瑞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碚区韵焱建筑设备租赁站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询问,北碚区韵焱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案件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碚区韵焱建筑设备租赁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迎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 巧
书 记 员 施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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