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3424号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柳背桥路4号3-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XTPFP2U。
经营者:李正桂,女,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林欣,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白欣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6188Y。
法定代表人:郭世福。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材租赁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材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8.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蓉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
书 记 员 黎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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