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3043号
原告:重庆曼荼罗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桥支路5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XB7T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618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曼荼罗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荼公司)与被告重庆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曼荼公司在起诉时所提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朋志公司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重庆曼荼罗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项目”验收合格时止,按1000元/天的标准支付该公司工期逾期违约金(截至起诉之日2021年10月21日为266000元);二、判令朋志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与该公司一起办理正规工程整体验收、移交手续;三、判令朋志公司承担律师费(未明确具体金额)。根据前述诉讼请求,曼荼公司预交了2645元的诉讼费。
庭审中,曼荼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朋志公司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重庆曼荼罗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项目”验收合格时止,按2266.30元/天的标准支付该公司工期逾期违约金,并明确了要求朋志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余请求不变。按照曼荼公司变更后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曼荼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截至2021年10月21日的总额为602835.80元,诉讼标的总额为612835.80元,应交案件受理费为9928.36元,曼荼公司还需补交案件受理费7283.36元。
曼荼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免交或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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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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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曼荼罗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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