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9民初9791号   原告: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65685792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安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住人集装箱6间、床位42个、厕所1间,若无法返还按照原告售价予以赔偿;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运费合计22 063.6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原告集装箱6间、床位42个、厕所1间,约定了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并约定集装箱售价每间12 000元,床位售价每个220元。同日,原告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被告欠付原告至2021年8月28日、2021年9月7日期间租金合计17 088元、返还租赁物运费3500元,原告多次催收租金无果。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8日,甲方乐安公司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其中约定:乙方租用甲方提供的集装箱下层6间、床位42个、卫生间1间、防盗网12个,集装箱下层每间每天租金6元,每间售价12 000元,床位每个每天租金0.20元,每个售价220元,卫生间每天每间25元;租赁期限自2020年11月28日起,最短不少于120天(低于120天按120天计算),之后按天计算,租赁期满1年须重新办理租赁手续,交清租赁费用后继续使用,逾期未办理按乙方自行购买处理,并向甲方补齐费用(按甲方售价标准),未补齐费用甲方有权收回集装箱,押金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一切责任;租金6个月交纳一次,逾期未交纳每日按未交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乙方承担运费及吊装费用,单边(次)500元/个箱;租赁期间乙方造成箱体损坏变形,不予退箱,视为乙方购买处理;合同签字生效,甲方向乙方收取押金33 500元,……剩余款项于集装箱送到乙方现场前全部付清,逾期按未付金额每日3%收取滞纳金。 2020年11月28日,乐安公司交付了集装箱下层2间、床位12个、防盗网4个,送货单中注明微信支付订金1000元。2021年1月6日,乐安公司收到5000元,含单边运费3500元。2021年1月7日,乐安公司交付了集装箱下层4间、床位30个、卫生间1间、防盗网8个。此后,***未付租金。***应付2020年11月28日交付的租赁物截止2021年8月28日的租金3931.20元,以及2021年1月7日交付的租赁物截止2021年9月7日的租金13 365元,乐安公司合计主张17 088元。 本院认为,原告乐安公司与被告***之间《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向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该合同于2021年9月15日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返回约定租赁物;不能返还部分,按约定金额赔偿原告损失,其中对卫生间因未约定金额不予支持。被告应付原告租金17 088元,在其已付2500元(即6000元减去3500元)抵充欠付租金后,尚欠原告租金14 588元。原告主张返还租赁物运费3500元,并未实际产生,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依法主张。原告主张的其他金额,没有提供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15日解除。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 588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的集装箱下层6间、床位42个、卫生间1间;如不能返还,由***按《租赁合同》约定价格即集装箱下层每间12 000元、床位每个220元向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四、驳回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6.08元,减半收取1183.04元,由***负担1097.85元,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5.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陶  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静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