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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瑞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诉前调确133号
申请人: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XX乡XX村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广场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吴XX,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段XX、XX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5XX路XX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XX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段XX支付工程款360000元(自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若XX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段XX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段XX与XX有限公司于2022年5XX路XX中心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守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卞荣振
书 记 员 苏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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