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2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城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重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瑞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来波。
申请人西安城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瑞友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陕0112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瑞友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的存款共计748928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瑞友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的存款共计74892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红博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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