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7666号
原告:西安市莲湖区***身馆,经营场所:西安市莲湖区XX环XX段XX号XX城XX号楼XX层。
经营者:毛院军,该健身馆馆长。
被告:陕西瑞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莲湖区***身馆诉被告陕西瑞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市莲湖区***身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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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涓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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