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友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聚登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2042号 原告:青海聚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2号闽宁钢材交易市场AB区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 被告:陕西瑞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大明宫万达广场1号甲写106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地址:陕西省乾县。 原告青海聚登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瑞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聚登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聚登贸易有限公司以案涉交易与其无关,案涉钢材款债权应由被告***享有,原告青海聚登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聚登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