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780号
原告:西安市万股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8年10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陕西瑞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民勤县。
原告西安市万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瑞友实业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万股典当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4325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崔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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