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914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14日, 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兴全(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区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2号学府花园书香榭13楼C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6804387693 法定代表人:毛念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