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914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14日,
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兴全(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区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2号学府花园书香榭13楼C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6804387693
法定代表人:毛念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