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3民初472号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2号学府花园书香榭13楼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387693。 法定代表人:毛念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蓓,女,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女,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