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3民初472号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2号学府花园书香榭13楼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387693。
法定代表人:毛念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蓓,女,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女,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