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2081号
原告:杭州某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腔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杭州某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腔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2025年3月25日,原告杭州某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某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某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3元,由杭州某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