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环亚雕塑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曲阳县环亚雕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望民初字第01544号
原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曲阳县环亚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开发区(羊平镇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阳县环亚雕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