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21民初725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富川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壹加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君悦汇1幢1**8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泸水河大道南侧豪德国际商贸城B2栋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壹加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