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九龙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宁海县西店海格山花木场与宁波市镇海九龙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26民初4778号之三
原告:宁海县西店海格山花木场。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吴山村海格山。
经营者:***。
被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兴业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西店海格山花木场诉被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以起诉后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西店海格山花木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县西店海格山花木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财产保全费413元,共计804元,由原告宁海县西店海格山花木场负担。
审判员梁业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