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21723号
原告杭州萧山新街国庆园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BKY221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江南村华丰1组63号。
经营者沈国庆,系单位经理。
被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39497393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九龙湖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新街国庆园艺场诉被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新街国庆园艺场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新街国庆园艺场撤回对宁波市镇海九龙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杭州萧山新街国庆园艺场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