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松博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松博建设有限公司与侯马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081民初594号
原告:河南省松博建设有限公司(原名长垣县宇宙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樊相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顺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马市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马市交通运输局(原名侯马市交通局),住所地侯马市呈王路中段南边。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学,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松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马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省松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拖欠工程款216785元及利息182099元,共计398884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0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施工承建位于侯马市××苑#、3#住宅楼。施工竣工后,2002年由该建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被告)参加了工程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工程款,2008年10月15日,原、被告进行了清欠核算,且被告向其单位住户发布清欠公告。至今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216785元及利息182099元,共计39888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施工合同”是由作为建设单位的被告侯马市交通局与作为施工单位的河南省长垣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于2000年8月1日签订的,长垣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原告主张其公司与长垣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是同一单位,是由长垣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变更为长垣县宇宙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后又变更为现名称。经查明,原告河南省松博建设有限公司确系长垣县宇宙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但长垣县宇宙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是2005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在本案”施工合同”签订时,原告公司尚未设立,且原告与长垣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二者企业性质不同,原告未能提供工商变更资料或原告系长垣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改制而来的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无法确认原告与长垣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是同一企业法人。故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法人,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向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松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