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松博建设有限公司与侯马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晋10民终2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松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马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上诉人河南省松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马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17)晋1081民初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松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长垣县樊阳镇企业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05)6号文件、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1月20日出具的证明,均可印证原”长垣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通过改制变更为”长垣县宇宙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也体现了长垣县宇宙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省松博建设有限公司,故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主体适格。一审法院以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法人、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不当,对此应予纠正。本案应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17)晋1081民初59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