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3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001号华瑞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孔小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念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设,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大望村新平大道1号6楼。
法定代表人:何雨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伊慧,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学敏,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山,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希凤,女,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男,200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男,201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201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上诉人张某1、张某2、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3,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阳高县罗文皂镇罗文皂村新民街59号,系以上三被上诉人的父亲。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上诉人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超,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沙尾工业区金享投资公司1栋厂房6楼北面604房。
法定代表人:吴晓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荣,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罗湖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155-115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亮。
原审被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20号电力调度通信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小辰,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罗湖供电局、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丽,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金山、吕希凤、张某1、张某2、李某,原审被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罗湖供电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9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大望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深圳市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雅媛
审判员 伍 芹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