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丰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丰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栋2408号。
法定代表人:沈显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下蒲村1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华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原审被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001号华瑞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孙小凯。
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
上诉人深圳市丰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诉请事由及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