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澳达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澳达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民初4386号
原告:合肥澳达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D座1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112019。
法定代表人:魏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文彬,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徽贵苑3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8873020T。
法定代表人:崔忠义,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合肥澳达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澳达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8元,减半收取2909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5929元,由原告合肥澳达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文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