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秦新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7。
被执行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黄金海岸培训中心职工,
被执行人熊联永,农民。
秦皇岛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熊联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秦新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6月11日,***、熊联永赔付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秦新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